体育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4-22浏览次数:214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学校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三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学校学科发展、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出发,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做到场所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实验室要以提高实验服务能力水平,提升设备使用效率为目标,为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高水平服务,成为支撑学校发展的重要平台。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实验室实行校、院两级管理,运行管理以院为主。

  第六条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该领导小组统筹学校实验室管理各项工作,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审议和决策。

  第七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归口管理部门,在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实验室的规划、建设及监督。

     第八条学院是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与建设工作,包括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与执行、教学与科研任务的安排、仪器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实验室信息的收集与填报、实验技术人员的管理与  考核、实验室的安全与环保等。

  第九条实验室(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中心)主任负责实验室(中心)的全面工作,统筹安排、调配、使用实验室资源,积极调动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实验室为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的重要作用。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十条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承担实验教学任务,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应及时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研究和开发先进的实验技术,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颁布的有关实验室安全相关法规和制度,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实验室的防火、防爆、防盗、防泄漏等安全防护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定期安全教育与应急演练,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第十二条实验室须严格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并保持消防器材完好。仪器设备安放规范、合理,符合有关制度的要求。各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及时上报学院领导及学校有关部门,实验室应建立突发事故紧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凡承担科研任务的实验室,应根据各学科的特点和科研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积极获取科研成果。实验室要努力为科学研究创造条件,为科研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实验技术水平,保障科研实验任务高质量地完成。

  第十四条实验室要结合学校的实际,发挥自身的特色,积极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在保障教学、科研任务正常实施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实验室的开放,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提高实验室使用率和开放内涵,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实验室应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和可靠。

  第十六条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实现对实验室的科学、规范管理,积极创建良好的工作和育人环境。


第四章 设置管理


  第十七条实验室设置是指实验室的类型及其管理级别(层次),教学类实验室管理级别常规体系分成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实验分室三个层次。实验教学中心下设各类实验室,实验室下设各类实验分室。不具备设立实验教学中心条件的可独立设置实验室。科研类实验室管理级别常规体系分成实验室、实验分室两个层次。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实际条件设立科研实验室和实验分室。

  第十八条实验室设置要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结合专业建设、学科发展、教学改革要求,统筹考虑、全面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第十九条设置基本原则:

  (一)相对集中的原则。实验室设置须考虑实验分室所处位置,确保实验分室位置相对集中;

  (二)通用开放、资源共享的原则。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学院或全校范围内仪器设备使用相对普遍的开放实验室及面向全校或相近学科的公用教学实验室;

  (三)有利于学科发展的原则。实验室设置以教学、科研需要为前提,同时充分考虑学科布局与发展,保证重点学科和特色学科需要;

  (四)实验室名称一般按学科、专业分类,下设实验分室的名称按实验分室功能分类。

  第二十条因实验教学、科研任务需要新建、调整、撤消或合并实验室(中心),由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实验室建设管理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审核并批准。实验分室的设置、调整、撤消或合并,由各实验室(中心)负责,报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备案。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建设应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结合实验场地、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来源、投资效益等综合因素,制定近期、中长期建设规划,依据财力分步实施。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要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规范,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要加强实验室安全和信息化建设,保障实验室人员、财产、物品安全及数据准确。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建设应按照立项、论证、建设、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全面规划。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建设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学校鼓励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建设实验室。鼓励有条件的实验室实行对外开放、有偿服务。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实行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实验室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建设要注重效益。新增仪器设备,注意成组配套,形成实验能力;购置大型、精密、稀缺、贵重仪器设备,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做到专管共用,资源共享,避免造成积压浪费。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和低值品等的管理按照学校仪器设备和低值品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检查、评比和总结活动。对在实验室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工作人员是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力量,实验室队伍建设必须按照高水平大学的建设要求合理配置,为实验室建设和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三十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各类人员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一条学校批准设立的实验室(中心)可设主任1 人,副主任 1-2人。一般由思想政治觉悟高,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丰富,组织管理能力强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中心)主任或副主任由学院聘任,报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备案。国家、省部、市级实验室(中心)主任、副主任的聘任或任命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各类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各学院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和各实验室(中心)任务,按照学校有关管理办法具体确定。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职别晋升工作,按学校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重视实验室工作人员队伍的培训,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实验室工作规程》(湖师院发〔2005〕12 号)同日废止。